【标准基础】标准中规范性要素的选择原则
2021-04-13

根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标准中规范性要素的选择应遵循以下3项原则:

1.标准化对象原则

标准化对象原则是指起草文件时需要考虑标准化对象或领域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拟标准化的是产品/系统、过程或服务,还是与某领域相关的内容,是完整的标准化对象,还是标准化对象的某个方面,从而确保规范性要素中的内容与标准化对象或领域紧密相关。标准化对象决定着起草的标准的对象类别,它直接影响文件的规范性要素的构成及其技术内容的选取。

2.文件使用者原则

文件使用者原则是指起草文件时需要考虑文件使用者,以便确认文件针对的是哪一方面的使用者,他们关注的是结果还是过程,从而保证规范性要素中的内容是特定使用者所需要的。文件使用者不同,会对将文件确定为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或试验标准产生影响,进而文件的规范性要素的构成及其内容的选取就会不同。

3.目的导向原则

目的导向原则是指起草文件时需要考虑文件编制目的,并以确认的编制目的为导向,对标准化对象进行功能分析,识别出文件中拟标准化的内容或特性,从而确保规范性要素中的内容是为了实现编制目的而选取的。文件编制目的决定着标准的目的类别。编制目的不同,规范性要素中需要标准化的内容或特性就不同,编制目的越多,选取的内容或特性就越多。

注1:文件编制目的,如果是促进相互理解,形成标准的目的类别为基础标准,如果是保证可用性、互换性、兼容性、相互配合或品种控制的目的,形成标准的目的类别为技术标准;如果是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形成标准的目的类别为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

注2:以促进相互理解为目的编制的基础标准包括了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和试验标准等功能类型,以其他目的编制的标准包括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等功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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